搜索

    您的关键词

    位置: 首页 - 机构设置 - 正文

    机构设置

    一、医事法学教研室设教学秘书岗位,辅助教研室主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。

    二、教学秘书根据教研室工作职责职能,履行开展教研室教师服务、教学活动、教研科研及其他事项的常规性、事务性工作职责。

    三、教研室教学秘书工作应认真负责,熟练掌握教研室相关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,并做好工作记录留存备查。

    四、教研室教学秘书的岗位绩效根据教研室情况报学院确定,教学秘书工作认真积极的,教研室推荐评优选先。

    五、教研室教师中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职称为讲师以下的轮岗担任教学秘书,轮岗时间至少为一学年。

    六、教学秘书的轮岗人选,由教研室主任报学院确定。

    上一篇:医事法学教研室学习教育制度

    下一篇:医事法学教研室工作职责

    关闭

   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